(2015)大民三终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隋明山与丁锋、程显斌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隋明山,丁锋,程显斌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终字第7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隋明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显斌。上诉人隋明山诉被上诉人丁锋、程显斌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庄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隋明山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隋明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隋明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6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28元,由上诉人隋明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桑盛红审判员 贾青钢审判员 吴义军���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