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3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73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