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旅民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大连市旅顺口区鑫中圣建筑机械销售中心与曹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旅顺口区鑫中圣建筑机械销售中心,曹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初字第2306号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鑫中圣建筑机械销售中心。负责人:于洋。委托代理人:马晓亮,辽宁方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鑫中圣建筑机械销售中心诉被告曹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旅顺口区鑫中圣建筑机械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公告费90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贺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王保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