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丈亭兴达电器厂与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030号原告余姚市丈亭兴达电器厂与被告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1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姚市丈亭兴达电器厂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执行案件多件,另案正在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案可待另案财产处置后依法参与分配。截止2015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丈亭兴达电器厂货款266294.19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47元,财产保全费1895元,执行费2707.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0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