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3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070号原告孙某某,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现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温某某,男,1985年6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孙某某以自愿与被告温某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陈庆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陈小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