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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1824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娟诉四川瑞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824原告王娟。委托代理人刘洪,西充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四川瑞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万年东路55号。法定代表人冯小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彬,四川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韩,公司员工。原告王娟诉被告四川瑞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瑞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瑞地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娟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瑞地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娟承担。审判员  何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