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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福建省三明市征瑞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26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王德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晓华,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职员,住三明市。委托代理人吴文怀,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征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纪贤骞,董事长。被告三明市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永星,董事长。被告永安市鑫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罗奕彩,董事长。被告福建省大田县东方升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罗立江,董事长。被告大田县文江乡桥下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法定代表人罗奕彩,董事长。被告罗奕治,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罗小玲,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林云,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秀娣,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罗志征,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林晓华,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征瑞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永安市鑫隆矿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东方升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大田县文江乡桥下铁矿有限公司、罗奕治、罗小玲、林云、张秀娣、罗志征、林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上述十一被告价值9858836.73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征瑞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永安市鑫隆矿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东方升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大田县文江乡桥下铁矿有限公司、罗奕治、罗小玲、林云、张秀娣、罗志征、林晓华在银行的存款9858836.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伦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杨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