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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石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9年9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石某,男,生于1990年4月29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提交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汉岑审 判 员  张柱峰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君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