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8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继良与周楚坤,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小学预制场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良,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小学预制场,周楚坤,杨胜云,李美分,黄孔清,谭以英,黄敏,黄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241号原告李继良,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欣隆,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川薇,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小学预制场,住所地万州区弹子镇黄龙村,工商注册号5001011940192。负责人郭德权。被告周楚坤,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杨胜云,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第三人黄孔清,男,194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第三人谭以英,女,1947年10月24日出生,���族,住重庆市。第三人李美分,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第三人黄敏,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第三人黄浩,男,200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法定代理人李美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良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弹子镇小学预制场、被告周楚坤、被告杨胜云、第三人黄孔清、第三人谭以英、第三人李美分、第三人黄敏、第三人黄浩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李继良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继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继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李继良负担。审判员 周锦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亚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