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执民字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怀堂与陈建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怀堂,陈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拱执民字980号申请人刘怀堂。被执行人陈建德。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刘怀堂与被执行人陈建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杭拱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我院根据刘怀堂的申请,依法执行(2014)杭拱半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我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陈建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陈建德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排查:一、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陈建德名下登记有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逸居城逸趣苑15-1-303室,本院对该房产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7.29至2018.7.28止,查封到期后若仍需继续查封,请予到期前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由于陈建德名下无其它房产登记信息,故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二、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陈建德的配偶郑水连名下登记有浙A×××××车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自2015.8.5至2017.8.4止,查封到期后若仍需继续查封,请予到期前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由于目前该车辆并未实际控制,故暂不具备处置该车辆的条件。三、银行存款情况:通过浙江省高院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15年7月29日陈建德银行存款为4540.36元,本院已冻结了陈建德开户的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崇贤支行1202123801000554962帐户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山支行近江分理处62×××04帐户,冻结期限自2015年7月29日至2016年1月28日止,冻结到期后若仍需继续查封,请予到期前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四:证券查询情况:通过浙江省高院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建德无证券开户登记信息。五、其它执行强制措施:由于被执行人陈建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建德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于2015年7月31日对陈建德进行布控,布控期限90天。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拱执民字第9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琰审判员 郑科贵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厉素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