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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刑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弗兰科.马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弗兰科·马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刑执字第1041号罪犯弗兰科·马兰(FRANCOISMALAN),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南非共和国人,高中文化,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1)成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弗兰科·马兰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4月27日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某监狱以罪犯弗兰科·马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弗兰科·马兰右小指、无名指、右中指畸形功能障碍,右下肢瘫痪,经鉴定系五级残犯。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残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弗兰科·马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弗兰科·马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刑期从2015年8月20日起至2033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冀川代理审判员  戚小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