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克灜与于劲松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621号申请执行人杨克灜,滨海县公安局民警。被执行人于劲松,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杨克灜与被执行人于劲松追偿权纠纷一案,(2014)滨民初字第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劲松已履行10000元,因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跨度较长,申请执行人杨克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滨民初字第05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