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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顾利明挪用资金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利明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2900号罪犯顾利明,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浙江省海盐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嘉盐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利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顾利明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浙嘉刑终字第33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顾利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经审理查明,罪犯顾利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利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利明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审 判 员  周勇代理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