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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孔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驾驶员。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厉建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孔某驾驶超载的鲁R×××××号(鲁R×××××挂)“陕汽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蒙阴县城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蒙阴县城石马疃村路段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避让行人、未确保安全,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王娟撞倒并碾压、致王娟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当场死亡,被告人孔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孔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孔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对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本案的民事部分,经本院判决由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理赔,被告人孔某在赔偿数额范围外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补偿,取得了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在案发后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孔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并责令其到相关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允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