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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紫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2015]紫民初字第00590号黄某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紫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伍贤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维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