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钱正明与徐海峰、郑宁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正明,徐海峰,郑宁颖,钱红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483号原告:钱正明。委托代理人冯传虎,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峰。被告:郑宁颖。被告:钱红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正明与被告徐海峰、郑宁颖、钱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