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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钱正明与徐海峰、郑宁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正明,徐海峰,郑宁颖,钱红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483号原告:钱正明。委托代理人冯传虎,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海峰。被告:郑宁颖。被告:钱红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正明与被告徐海峰、郑宁颖、钱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李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