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5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蒯仁君与张少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蒯仁君,张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577-1号申请执行人蒯仁君。被执行人张少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长民初第195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蒯仁君与被执行人张少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少鑫在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支行有存款,决定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少鑫在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支行存款924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