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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才溪镇,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2012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喝酒后无证驾驶无号隆鑫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工友黄某某)从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五联村往中在村方向行驶,行至抚市镇中在村加油站路段(漳下线512KM+500M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突然右拐的由苏某某驾驶的思威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黄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36mg/100ml血。经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4月17日经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认定,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某无责任。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不具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2012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苏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取得苏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苏某某、黄某某的证言,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5)临鉴字第04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苏某某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闽F400**号思威牌轿车机动车行驶证及保险联系卡,隆鑫牌二轮摩托车出厂合格证,黄某某的身份证明,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2)龙新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龙岩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苏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苏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 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科华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