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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毛晓东与X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4751号原告毛晓东,男,44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宁城县。委托代理人王东升,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X,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毛晓东诉被告X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晓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毛晓东诉称,2014年7月13日被告雇佣原告为其住宅楼装修,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原告装修费合计人民币14500元,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14年年底结清一半,余款2015年5月之前结清,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4500元。被告毛晓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被告XXX雇佣原告毛晓东为其住宅楼装修,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原告装修费合计人民币145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欠据载明“欠据,今欠装修款壹万肆仟伍佰圆整:¥:14500.00,欠款人:XXX。注:此装修款于2014年年底结清一半,余款2015年5月之前清。2014.7.13”。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XXX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XXX欠原告毛晓东劳动报酬,事实清楚,有被告XXX为原告毛晓东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原告毛晓东为被告XXX提供劳务,被告XXX应依法支付原告毛晓东劳动报酬14500元。故原告毛晓东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X既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和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毛晓东劳动报酬人民币1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元,由被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