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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占才、宋金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才,宋金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489号石少波,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卢氏县横涧乡营子居民*组**号。被告张占才,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宋金粉,女,1973年2月6日生,汉族,工人,住卢氏县农场。原告石少波与被告张占才、宋金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石少波不能提供被告张占才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占才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张占才的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少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庆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