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董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钟祥刑初字第00226号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逮捕。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开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2日,钟祥市公安局莫愁湖派出所民警在协助异地公安机关办案中发现被告人董某有吸毒嫌疑,遂将其传唤至莫愁湖派出所,并当场从其上衣内口袋查获毒品疑似物红色丸状物134颗和透明晶体一袋。经称量,红色丸状物共计12.92克,透明晶体1.46克。经鉴定,该红色丸状物和透明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院正洪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称量笔录及照片、方位图,物证检验报告,钟祥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入库登记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二、对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刘安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朱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