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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庞建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庞建刚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商初字第97号原告: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鸿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婧沄,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庞建刚。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了上述原告与被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人民币1344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     占     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天园(兼)书记员易小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