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杜陶选与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陶选,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杜陶选。被执行人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现堂,任董事长。住所地:长垣县恼里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2379号、(2015)新中民一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杜陶选工资4691.75元,支付杜陶选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21524.25元,案件受理费1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力能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519元。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国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