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秦耀君申请执行代璐莲、缪吉龙、成都川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耀君,代璐莲,缪吉龙,成都川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266号申请执行人秦耀君。被执行人代璐莲。被执行人缪吉龙。被执行人成都川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璐莲。秦耀君申请执行代璐莲、缪吉龙、成都川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耀君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共计本金3136327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代璐莲、缪吉龙、成都川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秦耀君发现被执行人代璐莲、缪吉龙、成都川龙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