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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徐占宏与新民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占宏,新民市新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1436号原告徐占宏,男,住址新民市。被告新民市新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新民市。负责人轩维铁,男,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辽宁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占宏诉被告新民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晶审 判 员 周     旭     辉人民陪审员 张姗姗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