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家勇与湖南华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勇,湖南华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020号原告王家勇,男,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姚军、刘道洪,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东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华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丰塘冲组119号,组织机构代码18413769-2。法定代表人龙佩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荣,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勇诉被告湖南华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家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张 毅人民陪审员 罗玉开人民陪审员 蒋世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 员代 丽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