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志良与刘兆雄、解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良,刘兆雄,解桂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068号原告李志良,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刘兆雄,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解桂霞,女,1971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志良与被告刘兆雄、解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兆雄、解桂霞的准确送达住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而原告也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导致本案不能按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