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杨军庆与张晓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543号申请人杨军庆,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晓岩,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杨军庆与张晓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字第04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张晓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告杨军庆借款十八万元。二、驳回原告杨军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张晓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申请人北京华信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晓岩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部门无反馈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35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奕旭审 判 员 赵 驰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