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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晓刚与王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刚,王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95号原告周晓刚,男,1970年5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福建,男,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刚与被告王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晓刚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晓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周晓刚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邬 涛人民陪审员  余治敏人民陪审员  罗明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家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