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晓刚与王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刚,王福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2295号原告周晓刚,男,1970年5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福建,男,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刚与被告王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晓刚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晓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周晓刚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邬 涛人民陪审员 余治敏人民陪审员 罗明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家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