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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彭碧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勃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出生于包头市石拐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捕前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东街北四街坊大庆小区。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石拐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3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1日经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未委托辩护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海勃湾区大庆小区西侧巴盟粮油店,盗走店内中华御贡牌大米1袋,价值150元。同年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海勃湾区青年路菜市场南侧员员超市,盗走伊利金典牌牛奶2箱,每箱60元,价值120元。同年2月份,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海勃湾区海晨小区西门腾霞超市,盗走蒙牛特仑苏牌牛奶2箱,每箱60元,价值120元。同年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海勃湾区二楼区好日子超市,盗走店内鸡蛋2提,每提80元,价值160元;老酸奶1箱,价值50元,共计价值210元。(以上盗窃4起赃物均未追回)同年3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海勃湾区陶然印象小区外围骆驼鞋店,盗走黑色联想THINKPAD-T420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3200元。(赃物已追回)同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海勃湾区乌珠穆公园东侧超威电池店内,盗走红色N0546CC型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2560元;黑色欧新U7型直板手机l部,价值900元;黑色48V-12超威电池1块,价值320元;共计价值3780元。(赃物部分追回)同年3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海勃湾区公安干校南侧鸿耀车饰,盗走白色三星9152型直板手机1部,价值3200元。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海勃湾区乌兰北路蒙娜丽莎瓷砖店,盗走店内黑色联想G460AX型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200元。(以上盗窃2起赃物未追回)同年3月初,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海勃湾区民贸小区西门对面邓禄普轮胎专卖店,盗走店内黑色邓禄普牌195-60R14型轮胎1条,价值260元。同年3月初,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海勃湾区蒙西花园A区对面轮胎大全店,盗走店内黑色动轮牌225-5017型轮胎1条,价值420元。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海勃湾区蒙西花园A区对面轮胎大全店,盗走店内黑色动轮牌225-5017型轮胎1条,价值420元。(以上盗窃3起赃物已追回)被告人彭某某盗窃11起,共计价值120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控方当庭出示的11位被害人报案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谢某某、蔺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崔某某、郝某某等11人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乌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彭某某对盗窃现场的指认笔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11起,盗窃金额1208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彭某某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罚金未缴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建勋审 判 员  王 洢人民陪审员  潘凤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贺庆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