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茂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茂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098号之一原告上海茂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茂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文红,女。被告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扎世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茂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9,5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孙小亚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北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鞍钢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9,5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孙小亚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北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国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薇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略)2、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