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韦某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胡某,女,汉族。被申请人韦某,女,壮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某诉被申请人韦某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胡某撤回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绪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