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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韦某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胡某,女,汉族。被申请人韦某,女,壮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某诉被申请人韦某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胡某撤回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绪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