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执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江和申请执行祁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伟,刘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351-4号申请执行人郝伟,女,汉族,37岁。被执行人刘茂,男,汉族,61岁。申请执行人郝伟与被执行人刘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1)东法民初字第43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茂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茂在中国工商银行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