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奉执民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曹福位与张位才、黄德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101号原告曹福位与被告张位才、黄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福位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德红名下浙B.DB6**丰田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曹福位与被执行人张位才、黄德红自行协商并达成和解,但因本案剩余款项尚未全额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曹福位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张位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曹福位案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黄德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执行人还应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21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