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89号原告:朱某,男,1969年3月4日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大新镇董庙村委会朱亮寨**号。身份证号码:3412221969********。被告:胡某,女,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大新镇董庙村委会朱亮寨**号。身份证号码:3412221971********。原告朱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唐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