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光法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山东省邹平三星油脂工业有限公司诉向泽全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光法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邹平三星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向泽全。本院在执行本院(2005)光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邹平三星油脂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向泽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向泽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光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724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债权数额97249元及延期付款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李良应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