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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商初字第4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长兴申南服饰有限公司与长兴申南服饰有限公司、方赛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长兴申南服饰有限公司,方赛萍,陈大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48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代表人:沈耀辉。委托代理人:张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斌斌,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申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赛萍,董事长。被告:方赛萍。被告:陈大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与被告长兴申南服饰有限公司、方赛萍、陈大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兴申南服饰有限公司、方赛萍、陈大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长兴申南服饰有限公司、方赛萍、陈大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966元,减半收取69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8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卢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