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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鲁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