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被告陈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甲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鲁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