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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高玉存与杨卫东、范金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存,杨卫东,范金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29号原告:高玉存,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杨卫东,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臣勇,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金海,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存与被告杨卫东、范金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玉存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存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高玉存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芳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