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388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川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