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开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廿里堡支行与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廿里堡支行,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印花有限公司,付文斐,付述民,闫凤,陈家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7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廿里堡支行。负责人杨兵,行长。被告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昌邑市大富印花有限公司。被告付文斐。被告付述民。被告闫凤。被告陈家欣。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廿里堡支行诉被告雷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昌邑市大富印花有限公司、付文斐、付述民、闫凤、陈家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3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3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初杰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