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许家峰与刘星余、刘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家峰,刘星余,刘翠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保字第76号申请人许家峰,男,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刘星余,男,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人刘翠华,女,现住延吉市。申请人许家峰与被申请人刘星余、刘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翠华名下的房产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翠华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许家峰提供的担保物其名下房屋产籍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申请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