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平民初字第04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XX与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平民初字第04804号原告XX,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B区16号。法定代表人庄海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功,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欣,女,1991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北京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XX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宁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