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721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住四会市石狗镇。公民身份号码:×××2598。被告叶某,女,汉族,住四会市石狗镇。公民身份号码:×××3125。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睿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被告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因工作关系在2008年年初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年××月××日生育了儿子陈某乙。由于双方的世界观、生活方式不一致,性格严重不合,经常发生矛盾,使家庭气氛相当紧张,毫无幸福快乐感,本人感到非常痛苦非常压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对共同生活下去已完全丧失信心,若继续生活下去,对双方都是一种精神伤害。原告婚后经营鱼塘、养猪生意,因前两年猪价暴跌,造成亏损,尚欠供应商259045元。购买位于四会市城中街道沙尾广茂花园十三座35号(九楼)的房屋时向亲友共借了70000元,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务合共32904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即164522.5元。为摆脱这段早已破裂的感情,我坚决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据此,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夫妻关系;2、婚生儿子陈某乙(××××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凭单各承担50%;3、位于四会市城中街道沙尾广茂花园十三座35号(九楼)的房屋(价格18万元)归原告所有,债务各承担50%;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三为:位于四会市城中街道沙尾广茂花园十三座35号(九楼)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32904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即164522.5元)。原告为支持其诉求递交证据如下:1、房地产权证。证明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2、户口簿。3、结婚证。证据2、3证明夫妻关系。4、借据。5、送货单(共2张)。证据4、5证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6、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生育了儿子陈某乙。被告叶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只确认借了亲戚、工友70000元,原告诉状上提及的债务我不清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儿子抚养权归我,原告每月支付600元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小孩出世至今都是我在携带抚养,我与儿子、原告的妈妈一起居住在在四会市城中街道沙尾广茂花园十三座35号(九楼),儿子白天是由原告妈妈携带,晚上是由我来携带的,原告大概有两年没回来居住了。我要求四会市城中街道沙尾广茂花园十三座35号(九楼)的房屋归我所有,所有债务由原告承担,因为是原告提出离婚的。被告叶某没有递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叶某于2008年初经朋友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了儿子陈某乙。2015年6月,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被告确认为购买四会市城中街道沙尾广茂花园十三座35号(九楼)的房屋,双方共同向亲友借款70000元,原告自2013年起至今大概有两年没有与被告共同生活。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儿子陈某乙,感情得到进一步发展。夫妻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缺乏相互沟通。儿子陈某乙年纪尚幼,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环境对孩子的××成长十分重要。夫妻双方应本着对家庭、配偶、孩子的爱和责任,彼此珍惜、爱护,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的同时给孩子创造一个和睦、××的成长环境。今后,被告应主动争取和好,与原告真诚相待,原告也应正视家庭问题,摒弃离意,以积极的心态主动加强与妻子的沟通,化解夫妻矛盾,双方应该还是有和好可能的。综观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叶某离婚。本案受理费923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睿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