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3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易同燕与被上诉人米芳芳、南京创冠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同燕,米芳芳,南京创冠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同燕,女,1981年9月25日生,汉族,江苏川行科技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陆小红,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芳芳,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江来文,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金发,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创冠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157-163幢1170室。法定代表人房小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松强,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生,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易同燕因与被上诉人米芳芳、南京创冠不动产经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易同燕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且易同燕与米芳芳达成和解协议后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而南京创冠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对易同燕的撤诉申请及理由并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易同燕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同燕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雷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沈萍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