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飞飞抢夺罪,陈飞飞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栖刑初字第136号公诉��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栖霞市桃村镇上桃村218号。2009年1月19日因犯强奸罪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7月4日减刑释放。2015年1月3日因涉嫌抢夺罪、抢劫罪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因涉嫌抢夺罪、抢劫罪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栖霞市看守所。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公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抢劫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一)、抢夺罪。2014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伙同“赵某”(女,在逃)租乘于某驾驶的烟台市北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的鲁F×××××出租车,因车辆故障于某下车推车,二被告人趁机将该出租车强行开走,夺取车内三星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900余元。后被告人陈某将车丢弃于莱阳市境内,三星手机卖得人民币1000元。经栖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现代索纳塔牌出租车价值人民币38675元。(二)、抢劫罪。2014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伙同朱某(女,另案处理)租乘枣庄市市中区西沙子村村民刘某驾驶的御捷马牌电动四轮车前往临沂市兰陵县下村乡,在行至下村乡双沟峪村时,被告人陈某、朱某采取暴力手段对刘某实施抢劫,当场劫取电动四轮车一辆、苹果手机一部、现金300余元。经兰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御捷马牌电动四轮车价值人民币18590元,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宝华人民陪审员 李殿芝人民陪审员 林红宾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