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执行何明桂、龚五姣与何金桃、宿松双安松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桂,龚五姣,何金桃,宿松双安松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何明桂,女,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龚五姣,女,1969年7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金桃,女,1960年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宿松双安松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长铺镇横山村,组织机构代码59572361-0。法定代表人:何金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何明桂、龚五姣与何金桃、宿松双安松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明桂、龚五姣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余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