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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下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元花与门玉强、徐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花,门玉强,徐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商初字第54号原告张元花,女,住无棣县。被告门玉强,男,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徐爱红,女,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孔凡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花与被告门玉强、徐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元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元花负担。审 判 长  孙民超审 判 员  贾新国人民陪审员  孔凡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伟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