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下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元花与门玉强、徐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花,门玉强,徐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商初字第54号原告张元花,女,住无棣县。被告门玉强,男,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徐爱红,女,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孔凡磊,山东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元花与被告门玉强、徐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元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元花负担。审 判 长 孙民超审 判 员 贾新国人民陪审员 孔凡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傅伟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