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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位振海与位奎、张国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振海,位奎,张国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253号原告位振海,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王瑞,系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位奎,男,汉族,现年46岁,住郸城县。被告张国标,男,汉族,现年42岁,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振海诉被告位奎、张国标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位振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位振海负担。审 判 长  李廷瑞审 判 员  郑建平人民陪审员  侯星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