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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谷万彬与被告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陈大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万彬,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陈大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谷万彬。被告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云。被告陈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万彬与被告四川省场道工程有限公司、陈大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万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万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万彬撤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颖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薇 关注公众号“”